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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9-01-29

第  548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 12 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将第 373 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将第 374 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