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等 渝财金〔2022〕1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 ”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三 农 ”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 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 ”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 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 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 号)、《重庆市财政局等 4 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 ”发展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渝财规〔2021〕4 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金〔2021〕23 号)以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是指 在 2021—2023 年期间,由中央、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采取奖补结合 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 ”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 低小微企业和“三农 ”融资担保费率,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 保,下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三农 ”是指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农、林、 牧、渔业行业及农产品加工、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农户及家 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其中农户认定标准按照《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 号)有关规定执行。小微企业行业的划分按〔2011〕300 号相关规定执行中,如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统计局的分类为准。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认定标准,按其执行。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核及拨付。经信 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担保业务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审核。奖补资金应 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资 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奖补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申请降费奖补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重庆市辖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 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重点以支持小微企业、“三农 ”服务为主业,纳入《重庆市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参股、民营融资 担保机构;
(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 账务处理清晰、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 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上年新发生小微企业和“三农 ”主体融资担保业务额占各类新 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 70%以上;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六)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及业务报表;按 规定及时向同级经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七)近 3 年未发生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等。
第六条 申请担保费补贴的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主体为在重庆市内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 个体工商户、“三农 ”主体;
(二)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
(三)单户 1000 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三农 ”企业法人(含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贷款担保项目,单户 500 万元(含)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含家庭农场 贷款、普惠型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小微企业主贷款、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性贷款)担保项目,包含展期的贷款担保项目,以及上年获得对应担 保期限权数补贴并延续下来的贷款担保项目;
(四)向小微企业、“三农 ”主体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 1.5% , 且未直接或间接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五)受保小微企业、“三农 ”主体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 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以及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
(六)申请补贴的担保项目未享受其他市级及以上融资担保奖补资金 支持。
第七条 奖补资金补贴标准:
(一)担保费补贴。
1.对新发生小微企业、“三农 ”银行贷款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贷款担 保业务总额不足 80%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符合补贴条件贷款担保总额,给 予不超过 1%的补贴; 占比 80-90%(不含)的,给予不超过 1.2%的补 贴;占比 90%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1.3%的补贴。
2.单笔奖补计算方式:符合条件担保金额×(担保天数÷365) ×补 贴比例。担保天数为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业务在当年度存续时间。
(二)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
1.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单户 500 万元以下小微企业、“三农 ” 主体贷款担保业务占比达到 50%的,按符合补贴条件的贷款担保总额,给 予不超过 2‰的奖励;
2.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小微企业、“三农 ”主体首次贷款担 保业务,给予不超过 2‰的奖励;
3.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小微企业、“三农 ”主体贷款担保费 率不超过 1%(含)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 2‰的奖励。
(三)再担保业务补助。
对纳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政策支持范围,单笔 500 万元及以 下收取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分险责任部分 3‰的、单笔 500-1000 万元 收取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分险责任部分 5‰的融资再担保业务,给予一 次性 3‰业务补助。
(四)其它
对“总对总 ”“见贷即保 ”等批量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金额的 30%计 算担保费补贴及绩效奖励。
单户融资担保机构享受的担保费补贴及绩效奖励总额不超过 3000 万 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八条 日常业务数据的填报及审核。区县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应指 导和督促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按月及时完整地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 ”(http://coids.miit.gov.cn)以及重庆市财政局企业信息平台 - 融资担保业务月报系统( http : //qycw.cq.gov.cn/)填报小微企业、“三农 ”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 区县经信部门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 业务数据信息填报及审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 96 号)要求,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审核系统 “(http://sme .db.miit.gov.cn)对业务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可根据实际工作, 商同级财政部门开展抽查、第三方审计、金融机构对账等。
第九条 奖补资金申报程序。每年 2 月底前,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区 县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年度担保费补贴和绩效奖补申请材料,区县 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组织开展初审,核对线上线下申请资料。对初审后 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申报文件及汇总表,于 3 月 31 日前报送市级财政 部门、经信部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奖补资金申报材料。
(一)线下提交:将书面申请文件、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 1)、融资担保业务情况表(附件 2)、申请补贴受保小微企业、“三农 ”贷 款担保明细表(附件3)、承诺书(附件4)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同级财政 部门、经信部门;
( 二 ) 线 上 提 交: 通 过 市 财政 局 企业 信 息平 台 系 统( http : //qycw.cq.gov.cn/)进行申请表格的填报以及资料上传,包括申请 文件及表格电子版,证明材料(充分反映担保业务起止时间、担保金额、 担保费率、贷款发放情况、准备金提取和管理情况等事项的必要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等事项的担保合同复印件、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的“见贷即保 ”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 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见贷即保 ”批 量担保项目视具体业务情况,提供合理、充分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奖补 资金的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按本办法规定计算担保费补贴及绩效奖补资 金。当年奖补资金根据预算总额同比例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分别通过官方网站,将符合条件 的机构、奖补资金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 内有异议的,市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公示期内没 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 求及预算管理级次,分别下达(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融资担保机构需准确统计和上报各项数据,对报送数据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自觉接受财政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如有虚报、瞒报 或者重复申报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应于每年 2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奖 补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向市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及情况表。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有关小微企业、“三农 ”融资担保业务开 展情况、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奖补资金区域绩效 目标表(附件 5)。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将不断加强奖补资金的规范管理、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 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限期退还补贴资金,3 年内不得享受市级 财政补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在担保费补贴资金 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对政策担保作用效应发挥较好、融资担 保费率下降到 1%及以下、政策性担保业务规模增长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 予以适当补助,力争在 2023 年实现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收到奖补资金后,可用于补充担保赔偿准备 或代偿款减值准备等。
第十八条 对其他未纳入本办法奖补范围的融资担保机构,可通过与 市再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等方式,获得融资担保分险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市级相关政策调 整,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