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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推进 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4-07-25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渝人社发〔2018〕175 号)


各区县( 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 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工作部署和财 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 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 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贷款申请条件

(一)个人贷款

借款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4 项条件:

(1)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 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 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为网络商户、农村自主 创业农民。

(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 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3)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除高校毕业生外,借款人应具有 重庆市户籍。

(4)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

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 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第(1)、(2)、(3)项内容的审查责任主体为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 保部门;第(4)项内容的审查责任主体为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对于创业 时间未超过 5 年内的新创业者,应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 保贷款相关政策。

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 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贷款

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或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形,其本质属于个人贷款,即应以符合主体资格条件 的股东人数,以 15 万元∕人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5 人即 75 万元。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仅有 1 人时,按个人贷款进行申请。 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超过 5 人时,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中 5 人进 行申请。

(三)企业贷款

以小型微型企业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主体为该企 业,原则上要满足下列条件:

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明确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 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 动合同。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 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 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 21 号令)。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 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四)相关指标解释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失业人员。

2.城乡低保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 成年困难居民。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 入的家庭成员。

4.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退役军人证明的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

6.刑满释放人员是指持有相关证明的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 期满人员。

7.高校毕业生是指: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 8 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 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 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 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 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和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 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享受高校毕业生 同等待遇。经教育部门认定的留学毕业回国人员纳入高校毕业生范围。

8.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 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 号)等相关文件确定的钢铁、 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中涉及企业的分流 人员。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按照扶贫部门有关办法确认的贫困户成员。

10.网络商户是指在重庆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 注册商户或入驻市内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的电商,以及按照《关于开展网络 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 号)规定认定为网络创业的 人员。

11.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是指:农村户籍(或户籍住址在街道乡镇以下 行政村)创业人员。

二、明确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 10 万元∕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基数为 15 万元∕人、上限 75 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 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 10 万元∕人,上 限 200 万元。

(二)贷款利率

14 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县(截至 2014 年底,包括万州区、开州区、 黔江区、彭水县、武隆区、丰都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 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 治县,下同)的个人贷款,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基础利率的3 个 百分点,其他区县不超过 2 个百分点。

(三)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企业贷款最长不超过 2 年。在具体操 作中,个人贷款可以一次性授信 1-3 年,企业贷款可以一次性授信 1-2 年。 若一次性授信 1 年以上,需每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 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备案。对按期还款、个人贷款带动就业超过 6 人 (小微企业贷款带动就业超过 20 人)、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 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 3 次。

三、量化贷款贴息标准

14 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县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 3 年全额贴息;其他区县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 1 年、第 2 年,由财政部 门给予全额贴息,第 3 年由个人承担利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 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4 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县之外,已按渝银发〔2016〕147 号文件执 行 2 年“退坡式 ”贴息政策的,可继续享受第 3 年三分之一标准的贴息政 策。

四、约定经办银行和借款人责任

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核机构提供借款人的贷款记录和 征信情况。及时向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反馈贷款合同和贷款发放凭 证。按规定履行贷后跟踪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 理机构通报。定期向人行重庆营管部、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报告创业担保 贷款发放、回收及贴息情况。

借款人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 诺,对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尽职调查应积极配合,获 得贷款后,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事项,履行按期还贷义务。

五、完善经办银行协议管理机制

优化完善经办银行准入机制,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 市商业银行市级分行和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推荐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与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并 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后,由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向市人力社 保局、市财政局和人行重庆营管部备案,纳入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范围。 经办银行申请条件为:

1.提交申请的上一年度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宏观审慎评估(MPA) 结果为“C ”档;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为“勉励 ”档;小微企业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为“勉励 ”档。未满评估时限要求的初创银行 不参考此项。

2.承诺遵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并按照要求履行创业担保贷 款业务监测和汇报工作。健全经办银行退出机制,对经办银行出现创业担 保贷款业务推进缓慢、回收率偏低、未按约定履行相关责任、未遵守创业 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由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与其沟 通协商有关情况,经过考察后仍未改善的,由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运营管理机构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和人行重庆营管部提出申请,经 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谈论研究确定取消其经办资格。对自愿提出退出经 办银行范围申请的,由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与其沟通 协商停止合作,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备案。退 出经办银行范围的金融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办创业担保贷款。

六、优化贷款经办流程

(一)申请

个人贷款可向创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 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小微企业贷款可向 企业注册所在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提交《重庆市小微企业政策 性贷款申请表》(附件 1)和贷款所需资料(附件2),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申 请。经办银行代收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资料后,按规定移交相应服务机构 进行初审。

(二)审核

服务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 并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

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三)担保

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按照相关条件由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 其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担 保函。

(四)放贷

完善担保手续后,经办银行按规定履行审贷责任,向符合条件的借款 人放贷。在申请人提供完整资料的情况下,整个政策性贷款流程原则上不 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贴息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经区县(自治县)人力 社保部门核实后,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经与所在区县(自治 县)财政部门和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适当放宽创 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和条件,调整贷款额度,提高贴息比例等,统一 由市级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将相关文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 行重庆营管部备案,抄送经办金融机构。超出财金〔2018〕22 号文件规定 部分的贷款贴息,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额承担,并与中央、市级财政 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强化服务机构的创业服务功 能,确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机构,落实相关职能职责和人员配置,为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地实施创造条件。要建立与财政、银行定期会商制度, 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平 稳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托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 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进网上审核、联网 核查等便民措施,推动落实各项政策,不得随意增加申报要件或流程,确 保资金用出成效。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经办银行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审核落实政策。各区 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将申请对象、金额、贴息等信息按时准 确录入信息系统,夯实普惠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在杜绝个人敏感 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进行公示,要通过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开使用普惠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和社会监督。

(五)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市级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 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报告普惠金 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普惠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 查,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骗取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的企业和个人,要按 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违规所得。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 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经发布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 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