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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职能力测试管理办法
2024-07-25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渝金发〔2021〕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目的】为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导董监高人员熟悉  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促进融资担保公司合法、稳健运行,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 保公司的董监高人员。本办法所称董监高人员是指符合监管要求并完成监 管备案的人员。

董事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 成员。监事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 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 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实施机关】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 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董监高人员履职能力测试工作,区县金融管理部 门、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应协助配合。

第四条 【基本原则】 董监高履职能力测试工作遵循“统一组织、统 一题库、公开公平、持续监管 ”原则。

第二章 测试内容及形式

第五条 【测试内容】董监高履职能力测试内容主要涵盖经济金融领 域的法律法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定、普惠金融政 策、党风廉政及金融反腐等五个部分。

第六条 【测试题库】市金融监管局编制统一题库,题库原则上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适时补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以适应行业最 新的监管与发展要求。

第七条 【测试平台】市金融监管局建立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董监高 人员履职能力测试系统(以下简称测试系统),全程采用线上智能化测试, 由参加测试人员登录测试系统完成测试。

各融资担保机构负责测试系统中董监高人员基础信息的录入、变更和日常 维护,董监高人员基础信息必须与监管备案信息保持一致。

第八条 【测试形式】董监高履职能力测试拟每年组织一次,可采取 集中测试和自主测试两种方式进行,实现董监高人员每年全覆盖。集中测 试由市金融监管局抽选部分董监高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试题 集中进行测试;自主测试由董监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自行登录系统 完成测试。

第九条 【抽测重点】市金融监管局可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集中测 试人员,重点抽取对象为新任职的董监高人员,年度监管评价较低、监管 发现问题较多、风险较大、信访投诉较多融资担保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第十条 【延伸测试】各融资担保机构可利用测试系统, 自行组织对 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测试,提升整体队伍的从业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测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董监高履职能力测试系统 的建设、维护和升级,负责建立、维护和更新测试题库,组织实施年度测 试工作,加强测试结果的有效运用。也可授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承办 测试具体工作。

各融资担保机构要高度重视董监高人员履职能力测试工作,应明确测  试系统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董监高人员履职能力测试工作的日常联系、 信息录入和系统维护等。

各融资担保机构董监高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制的 常态化学习,每年按照要求参加履职能力测试,不断提升从业能力。

第十二条 【时间安排】市金融监管局按年度组织测试工作,每年的 测试原则上在 6 月底之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

第十三条 【测试程序】市金融监管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测试 时间、地点、测试人员、测试形式等,并提前 15 日向参加测试的融资担 保公司发出测试通知。

各融资担保公司负责通知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董监高人员参加测试。因 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监管部门请假;无故不参加测试的,视为测试不 合格。

自主测试人员在规定时间段内登录测试系统,自行独立完成测试;集 中测试人员按照市金融监管局统一安排在同一地点登录测试系统,限时独 立完成测试,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现场监督。

市金融监管局通过测试系统从题库中随机组卷,参加测试人员完成测试后, 由测试系统当场自动阅卷打分。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市金融监管局应建立董监高人员的履职能力 测评档案,将测评资料整理归档,纳入董监高人员监管档案保管,为持续 监管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 【测试纪律】董监高人员应严格执行测试纪律,确保独立、 闭卷参加测试,严禁请人代考、弄虚作假。发现违反测试纪律的,视情节 轻重相应采取扣分、成绩记 0 分等措施。监管部门的测试工作人员应严格 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 测试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测试结果】董监高人员履职能力测试满分为 100 分,60 分以上为合格。一个年度内测试不合格的,可参加一次补测,补测的时间 和地点由市金融监管局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适当披露】市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将董监高 人员履职能力测试结果向融资担保行业、任职机构、区县金融管理部门、 主要股东、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等公开。

第十八条 【监管措施】年度测试(含补测)不合格的董监高人员, 市金融监管局将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其任职融资担保公司及本人进行监管约谈;

(二)连续两个年度测试(含补测)不合格的董监高人员,建议其任 职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调整;

(三)加大对其任职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频率;

(四)将董监高人员测试结果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年度监管评价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