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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
2024-07-25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渝金发〔202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级目的。为健全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有效实施分 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审慎监管,全面科学评价融资担保公司运行情况及经 营行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普惠金融,防控金融风险,促进我市融资 担保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 配套制度、《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政策文件,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评级原则。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以下简称“监管评级 ”) 应当在全面、客观、公正、审慎的前提下,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监管评级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 标。

(二)总量与结构相结合。监管评级要素中体现整体规模和业务结构, 注重横向、纵向对比评价。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监管评级内容体现监管导向作用,监管评 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 策制定和执行、现场检查以及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融资 担保法人机构,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持续经营 满 1 年。

第四条 职责分工。监管评级的实施主体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 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督导全市融资担保 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应配合市金融监 管局,对管辖地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监管评级。

第五条 时间频率。监管评级按年度进行,评级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第二章 评级体系

第六条 评级要素。监管评级体系由四部分评级要素构成,分别为: 管理质量、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合规要求四个部分,以及加分项目。

第七条 评级指标。评级指标是评级要素的构成单元。指标具体内容 及分值以《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指标表》为准。评级指标包含常 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级机构最 终得分。

第八条 评级标准。根据监管评级指标细化评级标准,评级指标的标 准主要是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等规定的监管要求,分值 合计满分 100 分,符合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扣分或不得 分。

第九条 加分指标。加分指标的评级内容是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 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发展或推进的工作,获得市级(含)以上的表彰或社会 荣誉,分值为正向赋分,合计满分 10 分。

第十条 评级计量。每项评级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级指标的打分,结 合监管专业判断综合得出。评级得分由四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定 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 为 0.5 分。

第十一条 等级划分。融资担保监管评级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五个评 级等级。评级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为 A 级,得分在 80(含)—90 分区 间为 B 级,得分在 70(含)—80 分区间者为 C 级,得分在 60(含)—70 分区间为 D 级,在 60 分以下为 E 级。

第十二条 评级等级的对应含义。监管评级从 A 到 E 表示机构风险或 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度越高。评级等级对应的评级含义如下:

(一)评级结果为 A 级,公司经营较为稳健,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 制较完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风险防控能力较强,经营业绩 优良,经营服务行为较为规范。

(二)评级结果为 B 级,公司经营基本稳健,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 制逐步完善,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营业绩良好,具备一定的 风险防控能力。

(三)评级结果为 C 级,公司经营存在隐患,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 在薄弱环节,经营业绩一般,风险管控能力一般,需要监管予以关注,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四)评级结果为 D 级,公司经营不稳定,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 较大问题,存在不符合监管规定情形,风险管控能力较差,需要监管重点 关注,亟待采取审慎的监管措施。

(五)评级结果为 E 级,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可 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长期未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或已无法正常经营, 需要监管高度关注,亟待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评级调整。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 可视情况动态下调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等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归入 E 级;

(一)存在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受 托投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或重大风险事件处置不力, 造成恶劣影响;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新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评级流程

第十四条 评级环节。监管评级流程分为以下 6 个环节:机构自评、 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档案归集、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机构自评。参评机构对照监管评级指标进行自我评价打分。

第十六条 监管信息收集。监管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融资担保公司相关 信息,为监管评级做好准备。信息收集渠道及内容包括:

(一)融资担保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

(二)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内外部审计报告、公司年报及报送的监管 统计报表等材料获取。

(三)监管部门开展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掌握的情况;

(四)监管文书、信访投诉核实情况;

(五)其他部门开展的有关外部审计、巡视、检查、处罚等情况;

(六)融资担保公司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年报及内外部审计报 告等。

(七)其他监管途径掌握的情况。

第十七条 监管初评。市金融监管局可委托区县金融管理部门、第三 方机构协助开展监管初评工作,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有 关情况,开展年度监管初评。

第十八条 监管复审。市金融监管局对初评等级进行监管复审,确定 监管评级最终结果。监管复审可视实际情况,要求融资担保公司补充提交 证明材料,或请初评单位对打分依据进行补充说明,也可视复评信息对监 管初评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档案归集。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市金融监管局应做 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评级结果通报。市金融监管局建立监管评级通报和共享机 制。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形成后,应及时向融资担保公司、区县金融管理部 门通报,可视情况向金融监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 股东等单位通报评级结果,并可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监管分类施策。市金融监管局应结合监管评级结果,对 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一)对监管评级结果为 A、B 级的融资担保机构,注重运用原则导 向监管,引导该类机构积极创新融资担保产品服务实体经济,协调相关的 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政策向该类机构倾斜,并根据实际情况 拓宽经营范围、降低现场检查频率。

(二)对监管评级结果为 C、D 级的融资担保机构,注重规制监管与 原则导向相结合,可采取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约谈高管、限制自有资金 运用、适度加大现场检查频率等监管措施。

(三)对监管评级结果为 E 级的融资担保机构,注重运用规制监管, 加大监管力度,可实施强制性监管措施,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风险警示、 责令整改、约谈高管或建议更换高管、列为现场检查重点、限制业务范围、 暂停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等监管手段,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 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整改落实。市金融监管局应督促融资担保公司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下一年度监管评级重要参考依据,应当重点关注其 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问题移送。市金融监管局对监管评级中发现的涉及金融 腐败问题或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评级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解释。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修订。市金融监管局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监管规定等, 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及《评级指标表》和标准,推进年度监管评 级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附件:1.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指标表

2.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指标评分标准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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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指标评分标准

一、管理质量(25 分)

(一)股东情况(4 分) 1.资本实力(2 分)

注册资本金 1(含)—2 亿元得 1 分;2(含)—5 亿元得 1.5 分;5 亿元 (含)以上得 2 分。

2.股东稳健性(2 分)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管部门明确承诺提供流动性救助,得 1 分;年 度内有增资得 1 分。若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年度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扣 1 分。

(二)公司治理(8 分)

3.“三会一层 ”设立及执行情况(3 分)

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得 2 分;“三会一层 ”能够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要求履行各自 职责,得 1 分。

4.公司议事规则、决策机制、责权利相互制衡机制建设及执行情况(3 分)

建立并严格执行合法的议事规则、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约束 机制,得 3 分。缺少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5.公司组织架构建设情况(2 分)

根据政策要求、战略发展定位、业务拓展及存量业务承接等因素,确 定内部部门和岗位设置、职责、权限,权责界限清晰,人员配比合理,得 2 分。

(三)人力资源素质(6 分)

6.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备案情况(2 分)

董监高人员符合监管要求的任职条件并按照监管规定时限完成备案流程, 得 2 分。任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7.董监高人员年度履职能力测试结果(2 分)

董监高人员按期完成年度履职能力测试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得 2 分。 8.职工队伍整体素质(2 分)

职工队伍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比 50%(含)以上,拥有三年及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的员工占比 50%(含)以上,得 1 分;职工队伍中本科 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比80%(含)以上,拥有三年及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的 员工占比 80%(含)以上,得 2 分。职工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情形的,扣 1 分。

(四)内控管理(7 分)

9.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情况及执行情况(4 分)

能够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监管规定,制度和实施 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纠 正的动态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审慎的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 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保证金专户管理、财务会计、账户管理、 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制度,得 4 分。缺少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10.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执行情况(2 分)

建立声誉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内部制度,得 1 分;严格落实重 大事项报告制度,得 1 分。

11.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及执行情况(1分)

建立并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得 0.5 分;接受外部审计后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送外部审计情况,得 0.5 分。

二、业务经营(15 分)

12.融资担保业务规模(3 分)

融资担保放大倍数 1 倍—2 倍(含)得 1 分,2 倍—4 倍(含)得 2 分,4 倍以上得 3 分(但超过监管指标不得分)。

13.融资担保业务增量(2 分)

机构融资担保业务余额高于去年同期得 1 分;机构当年融资担保业务 户数高于去年同期得 1 分。

14.普惠金融服务(6 分)

分类计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小微和“三农 ”发生额占比 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得 1 分;不低于80%,得 2 分。其他机构当年新增 小微企业和“三农 ”担保发生额占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得 1 分;不低 于 60%,得 2 分。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小微和“三农 ”户数占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得 1 分;不低于80%,得 2 分。其他机构当年新增小微和“三农 ” 担保户数占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得 1 分;不低于60%,得 2 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有关规定执行。小微企业、农 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主体、首贷户、贷款担保交叉的, 可以重复统计。)

直接融资担保年化综合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高于 1.5%,得 2 分;其他机构不高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得 2 分;

15.持续经营能力(4 分)

净资产收益率。以全市行业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为计分基准,高于计分 基准的,得 2 分,每下降 0.2 个百分点,扣 0.5 分。(纳入名单制管理的 政府性机构计分基准降低 1 个百分点)。

流动性比率。以全市行业当年流动性比率为计分基准,高于计分基准的, 得 2 分,每下降 0.2 个百分点,扣 0.5 分。

三、风险控制(30 分)

16.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3 分)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超过《条例》规定不得分;符合《条例》 规定,得 3 分。

17.担保业务质量(6 分)

以全市行业当年融资担保代偿率为计分基准,高于计分基准 0-0.5 个 百分点,得 1 分;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 0—0.5 个百分点,得 2 分;低 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 0.5—0.8 个百分点,得 3 分;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 平 0.8 个百分点以下,得 4 分。纳入名单制管理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计 分基准可提高 2 个百分点。

无尚未履行代偿责任余额的,得 2 分;尚未履行代偿责任余额未超过“应 收代偿款 ”20%的,得 1 分。

18.风险集中度(4 分)

对同一被担保人提供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10%,得 0 分;未 超过的,得 2 分。

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15%, 得 0 分;未超过的,得 2 分。

19.关联交易(3 分)

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得 0 分;未为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的,得 3 分;

20.资产安全性(8 分)

净资产与两项准备金之和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得 2 分。

融资担保公司 Ⅰ级资产、 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 后的 70%; 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20%;Ⅲ级资 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30%。三类资产与资产总额扣除 应收代偿款比例符合《条例》规定的每项得 2 分。

21.风险抵御能力(6 分)

按照监管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得 3 分。

拨备覆盖率以 100%为计分基准,低于计分基准 0—10 个百分点,得 1 分;高于计分基准 0-10 个百分点,得 2 分;高于计分基准 10 个百分点以 上 ,得 3 分。

四、合规要求(30 分) 22.数据报送(8 分)

按要求接入市金融监管局融资担保非现场监管系统,得 1 分;按照要 求将公司业务录入非现场监管系统中的综合业务子系统,得 1 分。

全年按时、全面、准确报送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得 2 分,发现一次迟报、 漏报、错报扣 1 分,本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全年按时、全面、准确按照监管要求报送信息资料得 2 分,发现迟报、 漏报、错报扣 1 分,本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的,得 2 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23.重大事项报告(2 分)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得 2 分,发生重大事项未按照监管规定报送, 发现一次扣 1 分,本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24.备案程序(4 分)

严格按照监管规定执行设立、变更退出等请示及备案申请,得 2 分; 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扣 1 分,本指标分值扣完为止。严格执行产品备案监 管规定情况,得 2 分;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扣 1 分,本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25.消费者权益保护(4 分)

担保收费、催收等金融服务不合规,一次扣2 分;投诉信访举报查经 违法违规属实的,一次扣2 分;未面向社会或客户公开服务收费等信息, 扣 2 分;扣完为止。

26.监管问责(8 分)

被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一次扣8 分。被监管部门下发监管文书、 监管约谈、监管通报等监管措施。每受到一次监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 知书、监管警示书、监管通报等监管文书,扣 2 分,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27.配合监管(4 分)

不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工作,或者欺骗、拖延、 阻碍、拒绝正常监管要求的,未按照监管要求整改到位等情况,每次扣 2  分。

五、加分项(10 分)

28.服务小微企业、三农(6 分)

小微企业和“三农 ”融资担保余额占比80%(含)以上,加 2 分。小   微企业和“三农 ”户数占比80%(含)以上,加 2 分。小微企业和“三农 ” 融资担保单户 500 万元以下占比 50%(含)以上,加 2 分。

29.社会荣誉(4 分)

公司或者公司员工近 1 年获得市级以上行政部门或行业表彰,每次加 2 分,获得国家级的每次加 4 分,两项合计加分最高不超过 4 分。